建设部门规章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宪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各项规章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发现问题应首先通知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作业人员进人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法》制定的依据是《宪法》。
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根据单位经费情况支付加班费。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作为特种设备的施工起重机械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我国宪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就可从事建筑活动。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没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可以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于地方建设规章和地方性建设法规来说,地方建设规章是上位法,地方性建设法规是下位法。